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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参战人员最新政策解读_山东对参战人员最新政策
tamoadmin 2024-07-02 人已围观
简介1.参战人员特别优待内容2.参战人员补助标准3.山东省今年对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退伍军人有什么新政策4.参战人员养老金新规定5.2019年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全文6.山东济南参战退伍军人优待抚恤每月是多少具体情况如下: 1、对54年以后参战人员发补助; 2、基础是每月100元,由中央财政划拨,各省可根据本省财政情况追加; 3、补助对象为生活困难人员,不含公务员等; 4、你先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由民政
1.参战人员特别优待内容
2.参战人员补助标准
3.山东省今年对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退伍军人有什么新政策
4.参战人员养老金新规定
5.2019年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全文
6.山东济南参战退伍军人优待抚恤每月是多少
具体情况如下:
1、对54年以后参战人员发补助;
2、基础是每月100元,由中央财政划拨,各省可根据本省财政情况追加;
3、补助对象为生活困难人员,不含公务员等;
4、你先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由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
5、我是四川的,每月就100,浙江的每月330,今年过年加了600;
6、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你参过战,最好是档案,否则要回原部队开证明;
参战人员特别优待内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扩展资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 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百度百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参战人员补助标准
参战人员享有国家优抚哪些政策 - : 在民政享受八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待遇.其他的待遇均由所在单位给予.
对参战退伍军人的优抚 - : 不管有无工作单位每人每月220元的补助.但有的省只给农村户口,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全国不统一....
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 :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2018年从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参战人员优抚 - : 国家的规定是每人每月100元,各地不得低于此标准
对于越自卫反击战参战人员,国家有何政策优待? - : 我是一名对越参战的老兵现已退休,听说有生活补助...
民政部优抚参战老兵优抚范围 - : 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2014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退役军人保障法即将实施,参战退役军人将得到什么特别优待? - : 参战退役军人若没有退休工资,每年可以得到20000左右的补贴,看病实报实销.
参战军人优抚政策: 每月生活困难补助220元.山东省.
参战人员优抚 - : 无工作单位人员可以在民政部门享受参战人员补助和医疗保障待遇.
两会对越参战人员有什么优抚政策 - : 兄弟,已经不错了呀,这个几年已经翻倍了生活补助,也因为是“两参”不能什么事情都指望政府呀!...
山东省今年对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退伍军人有什么新政策
法律分析: 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认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是目前居住农村的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参战老兵退休待遇以及优惠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做了相关规定。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xx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从2007年8月1日起,统一城镇和农村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3360元、3240元、3120元。所需经费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负担1860元,其余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参战人员养老金新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2019年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全文
参战企业退休人员补助最新标准是:1。参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2。参战企业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3。参战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标准。4。参战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最低标准。
国家对于参战优抚人员退休待遇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关于参战优抚人员退休规定有:
一、首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够的当地财政会进行补足。
二、每个地区的发放的补助情况也不经相同比如北上广江浙沪福建山东辽宁等九个省(直辖市)是按照40元人/月进行安排的补助。还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
参战军人退休政策每月补贴多少
一、首先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50元,不够的当地财政会进行补足。
二、每个地区的发放的补助情况也不经相同比如北上广江浙沪福建山东辽宁等九个省是按照40元人/月进行安排的补助。还有其他省市按照60元人/月,内蒙新疆西藏宁夏云贵川重庆青海等是按照80元人/月进行补助。新疆生产兵团的补助相对来说高一点以上地区如果不足的部分会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补足。
三、参战退伍/退休人员还享受1-2次/年的免费体检,乘坐公共公交车火车国内航班等交通工具和全国旅游景点都享受30%的优惠。
四、免费给予参战/退休人员90_O/人的住房也可以折现补偿。
五、对于参战退伍/退休军人在军事行动中导致伤残的也根据制定的抚恤金标准原则执行,中央财政还对北上广江浙沪山东辽宁福建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40元人/月标准进行补助资金安排。
六、在16年的时候还对全国所有企业已经退休的参战/退休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的基础上,上调了1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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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山东济南参战退伍军人优待抚恤每月是多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只要是中国的参战退伍军人,一律最低每月220元。咱山东省因为是经济发达省份,领导们感到参战军人并不需要特殊补助,所以就按照最低标准220元.--当然,参战军人少的省份有多的--如河南湖南浙江等省都300以上呢.